新《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條款內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條款解讀說明
1、本條主要目的是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對安全生產方面的主體責任,保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生產經營單位的具體的生產經營活動相結合,提高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2、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生產經營單位應急救援預案應按政府部門相關要求進行修訂,應當與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按照要求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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