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
公共安全是社會安定、社會秩序良好的重要體現,是人民安居樂業(yè)的重要保障。要牢固樹立安全發(fā)展理念,自覺把維護公共安全放在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中來認識,扎實做好公共安全工作,努力為人民安居樂業(yè)、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編織全方位、立體化的公共安全網。
二、新《安全生產法》知識每日讀
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六條條款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部門。
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六條條款解讀說明
1、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要求。恪盡職守是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的最基本的道德素質。恪盡職守,是指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充分認識自己肩負的重大職責,對工作盡職盡責,積極、主動、認真、謹慎地依法履行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既不能不履行職責,對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安全生產問題不聞不問,敷衍了事,使安全管理和現場檢查流于形式。這里講的依法履行職責,即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職責。如本法第25條規(guī)定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范圍。第46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fā)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的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當及時處理。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在案。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檢查中發(fā)現的重大事故隱患,依照前款規(guī)定向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有關負責人不及時處理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可以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職責的部門報告。第59條規(guī)定,從業(yè)人員發(fā)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這些規(guī)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都應當依法執(zhí)行。
2、生產經營單位應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的意見。生產經營單位的經營決策,是指決定本單位安全的生產經營目標和達到生產經營目標的戰(zhàn)略和策略,即決定做什么和如何去做的過程。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是指決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經營目標和達到安全生產經營目標的戰(zhàn)略和策略,即如何實現生產經營單位科學發(fā)展、安全發(fā)展的戰(zhàn)略和策略。這些戰(zhàn)略和策略包括:安全投入計劃、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計劃,重大設備、設施換代更新計劃,重大生產工藝流程改變計劃,生產經營布局調整措施,生產經營場所、項目、設備的發(fā)包出租計劃等。生產經營單位作出以上涉及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生產決策時,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這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義務,是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從源頭治理的治本之策,必須認真執(zhí)行。同時,這也是法律賦予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權利和職責,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等規(guī)定,積極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
3、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職責受到法律保護。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障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任何人不得侵犯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享有的權利。
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六條條款現實舉例
特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
從事危險物品生產、儲存以及礦山開采、金屬冶煉活動,安全風險較大,極易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并經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考核合格。
為了加強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安全管理,及時了解、掌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及調整情況,本條規(guī)定,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這里講的告知,是一種告知性備案,僅是向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告知,不是審批。這樣規(guī)定,有利于加強生產經營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就安全生產工作方面的溝通。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有權任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這是一項生產經營自主權利,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干涉,更不能打擊報復。
三、事故瞞報謊報遲報漏報行為查處情況
國務院安全生產十五條措施
第14條:嚴格落實事故直報制度,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管理和領導責任的人員依規(guī)依紀依法從嚴追究責任。對初步認定的瞞報事故,一律由上級安委會掛牌督辦,必要時提級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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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項:是否嚴格落實事故直報制度,是否對安全生產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直接責任人、負有管理和領導責任的人員從嚴追究責任,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46項:是否由上級安委會掛牌督辦初步認定的瞞報事故并在必要時提級調查。
第47項:是否將瞞報、謊報的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鹽城市安全生產大檢查56項檢查重點
第51項:是否嚴格落實事故直報制度,是否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直接責任人、負有管理和領導責任的人員從嚴追究責任,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52項:是否由上級安委會掛牌督辦初步認定的瞞報事故并在必要時提級調查。
第53項:是否將瞞報、謊報的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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